撤销缓刑“行不行” 公开听证“评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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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缓刑“行不行” 公开听证“评一评”

#撤销缓刑“行不行” 公开听证“评一评” |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西夏区法院对审理的金某撤销缓刑案召开听证会,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及其辩护人到场参加,会议还邀请了西夏区人大代表、法学专家以及西夏区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村委会代表、家属列席。

听证会上,社区矫正机关宣读了关于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辩意见。最后,列席人员结合该案案情及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围绕法律适用、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此次听证会是西夏区人民法院首次对撤销缓刑举行公开听证,是推行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畅通司法监督渠道的又一次有益探索,有利于推动撤销缓刑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最大程度保证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受邀人大代表对此次听证会表示肯定,认为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不仅有利于社会各界人士了解、监督法院工作,也有利于法官多角度考虑案情和社会实情,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下一步,西夏区法院将持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积极推动撤销缓刑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以更加公开透明的形式,助推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法 官 提 示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给予罪犯无限的行动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有决不可触碰的无形红线。社区矫正对象被宣告判处缓刑,应珍惜监外服刑的机会,主动学法尊法守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一旦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然会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法 条 链 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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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撤销缓刑“行不行” 公开听证“评一评” ——西夏区法院首次召开撤销缓刑案件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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